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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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8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許玉娟律師
周金城律師 鄒志鴻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79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玖年叁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嫌、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嫌,業據被告甲○○坦承在卷,並有證人 洪榮塗 證述可稽,且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扣案足憑,另有毒品鑑定書、行動電話通聯紀錄等件附卷可參,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於偵查中經拘提始到案,所犯且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於民國98年12月25日起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9年3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汪曉君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