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125號上訴人C○○
D○○上訴人寅○○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心味 律師被上訴人B○○
巳○○戌○○F○○○丁○○壬○○A○○癸○○酉○○辛○○宇○○玄○○宙○○辰○○己○○戊○○天○○未○○申○○地○○丑○○亥○○○甲○○子○○○午○○丙○○卯○○乙○○○共同訴訟代理人E○○被上訴人兼共同訴訟代理人庚○○
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周祖民
法官林怡伸法官余明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