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8年度竹東交簡字第203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竹東交簡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榮林
被   告 何振寬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速偵字第13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何振寬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犯罪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證據欄應補充「財團法
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外,餘均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二)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
(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陳健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書記官吳玉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速偵字第1365號
被告何振寬男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市○區○○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何振寬於民國108年11月20日22時許,在新竹縣竹東鎮友人
住處飲用酒類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
上,猶於翌(21)日4時許,自上開處所騎乘車牌號碼
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迨於同日4時46分許,行經
新竹縣竹東鎮明德路與自強路口時,因行車不穩為警攔查,
發現何振寬身上有明顯酒氣,遂對其測試吐氣所含酒精濃度
達每公升0.33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何振寬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職務報告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
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檢察官陳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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