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小字第194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小字第194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英質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澤和 即承和禮儀社間請求消費爭議損害及不
當得利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明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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