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交附民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呂良宗 訴訟代理人 林明珠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被告甲○○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94年度交訴字第3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劉素如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欣宜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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