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9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967號
聲請人甲○
號4樓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三二一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世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黃媚鵑┌───────────────────────────────────────────────────┐│附表:95年度除字第96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59││├──┼───────────────┼──────────────┼────┼───┼────┼───┤│002│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1│29││├──┼───────────────┼──────────────┼────┼───┼────┼───┤│003│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