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66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66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6年度訴字第86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267號),於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9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壹伍公克)沒收銷燬之,海洛因包裝袋壹只(重零點貳貳公克)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前於民國八十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以八十年度訴字第三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嗣經提起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最高法院分別以八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九四六號、八十一年度臺上字第一七五七號駁回上訴確定。復於八十二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九五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月、六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八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接續執行,於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二日假釋出監,於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又於九十四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毒聲字第九五七號裁定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傾向,由本院以九十四年度毒聲字第一一七七號裁定送強制戒治,於九十五年八月三十日戒治期滿執行完畢,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五年度戒毒偵字第九七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甲○○猶不知悔改,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明知海洛因係第一級毒品,竟基於反覆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自九十五年十月間某日起至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日止,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街○○巷○號一三樓之三住處內,以將海洛因粉末放入注射針筒加水稀釋後,持注射針筒施打血管之方法,施用海洛因多次。嗣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日十六時三十分許,在臺中市○區○○路與國光路口,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後,扣得其所有供其施用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一包(淨重零點一五)、海洛因空包裝袋一只(重零點二二公克),而將其帶回警局採尿送驗呈嗎啡陽性反應而查獲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書記官廖日晟法官余德正上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書記官廖日晟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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