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法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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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法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修訂捐助章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法字第1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天主教 耶穌 瑪利亞 聖心修女會捐助暨組織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天主教耶 穌瑪利亞 聖心修女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三、七、八、九、十一、十四條准予變更為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天主教 耶穌瑪利亞 聖心修女會董事長,因捐助暨組織章程第3、7、8、9、11、14條經修正,爰聲請准予為必要之處分等語,並提出董事會會議紀錄、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訂對照表及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天主教耶穌瑪利亞聖心修女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其中第3、7、8、9、11、14條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宗旨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從而財團法人天主教耶穌瑪利亞聖心修女會捐助章程第3、7、8、9、11、14條准予變更為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附件:
┌────────────────────────────────────────────────────┐│財團法人天主教耶穌瑪利亞聖心修女會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條次│原訂條文│擬修訂條文│本院核定條文│備註│├────┼───────────┼───────────┼───────────┼───────────┤││名稱│未修訂│││├────┼───────────┼───────────┼───────────┼───────────┤│第一條│本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天││││││主教耶穌瑪利亞聖心修女│未修訂│││││會(以下簡稱本法人)。││││├────┼───────────┼───────────┼───────────┼───────────┤││主事務所│未修訂│││├────┼───────────┼───────────┼───────────┼───────────┤│第二條│本法人設立事務所於苗栗│未修訂│││││縣○○鄉○○村○○街廿││││││二號。││││├────┼───────────┼───────────┼───────────┼───────────┤││目的│未修訂│││├────┼───────────┼───────────┼───────────┼───────────┤│第三條│本法人設立之目的,為協│本法人設立之目的,為協│同擬修訂條文││││助天主教會宣揚教義、經│助天主教會宣揚教義、經│││││辦宗教、慈善教育(含幼│辦宗教、慈善教育(含幼│││││教),並維持負責培育本│教),並負責培育本會人│││││會人才及贍養年老或疾病│才及贍養年老或疾病會士│││││修女之責任,及社會福利│之責任,及社會福利各項│││││各項事業。│事業。│││││││││││││││├────┼───────────┼───────────┼───────────┼───────────┤││權能│未修訂│││├────┼───────────┼───────────┼───────────┼───────────┤│第四條│為達成前條所列之目的,│未修訂│││││在法律範圍內,本法人取││││││得下列權能:││││││㈠購置所需之土地及房屋││││││。││││││㈡取得及管理能孳生之動││││││產及不動產,用之於維││││││持耶穌瑪利亞聖心修女││││││會所承辦之事業,培養││││││會士並贍養病痛及年邁││││││會士。││││├────┼───────────┼───────────┼───────────┼───────────┤││財產│未修訂│││├────┼───────────┼───────────┼───────────┼───────────┤│第五條│本法人財產如次│未修訂│││││在本章程所附表中所列舉││││││之不動產由財團法人台灣││││││省天主教會新竹教區所捐││││││助,捐助金額折值新台幣││││││壹億壹仟陸佰陸拾壹萬伍││││││仟伍佰捌拾伍元整。││││││以有償或無償名義可能獲││││││得之錢財、雜物、債權、││││││有價證件或其他財產。││││││本法人事業及財產所生之││││││息。││││├────┼───────────┼───────────┼───────────┼───────────┤││董事會│未修訂│││├────┼───────────┼───────────┼───────────┼───────────┤│第六條│本法人董事會由董事五人│未修訂│││││組成之,董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之。││││├────┼───────────┼───────────┼───────────┼───────────┤│第七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由│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由│同擬修訂條文││││耶穌瑪利亞聖心修女會總│耶穌瑪利亞聖心修女會總│││││會長擔任之。董事長如故│會長擔任之。總會長不克│││││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耶穌│擔任時,得由總會長指定│││││瑪利亞聖心修女會副會長│該會修女一人擔任之,總│││││代理之,直至依該會會規│會長並不得同時為董事。│││││選出新任會長為止。│董事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如董事長為該會總會││││││長時,則由該會副總會長││││││代理之,直至該會依會規││││││選出新任會長為止;如董││││││事長為其他修女時,則由││││││該會總會長決定新任董事││││││長人選。│││├────┼───────────┼───────────┼───────────┼───────────┤│第八條│董事長為管理本法人一切│董事長對外代表法人並綜│同擬修訂條文││││事務,並為本法人之法定│理本法人一切事務,必要│││││代理人;必要時董事長指│時董事長得指定一人為本│││││定一人為本法人之財產保│法人之財產保管人。董事│││││管人。董事長有權任用及│長有權任用及解僱本法人│││││解僱本法人之職員。│之職員。│││├────┼───────────┼───────────┼───────────┼───────────┤│第九條│董事長為董事會召集人,│董事長為董事會召集人,│同擬修訂條文││││一年內至少召開董事會一│一年內至少召開董事會一│││││次,審核收支各項帳目,│次,討論或決定與本法人│││││如因有益於本法人而須出│有關之各項事務並審核收│││││售本法人所有之不動產時│支各項帳目。如有需要時│││││,得由董事長召集董事會│,董事長得隨時召開臨時│││││議決。│董事會。董事如不克出席││││││時,可委託適當人士代理││││││出席會議。│││├────┼───────────┼───────────┼───────────┼───────────┤│第十條│董事會開會討論議案需要│未修訂│││││表決時,以投票方式決定││││││之,如贊成票與反對票票││││││數相等時,則取決於董事││││││長。││││├────┼───────────┼───────────┼───────────┼───────────┤│第十一條│本法人董事長及董事均無│本法人董事長及董事之出│同擬修訂條文││││給職。│席費或車馬費及執行本法││││││人相關業務人員之所需費││││││用由董事會決定之。│││├────┼───────────┼───────────┼───────────┼───────────┤││章程之修改│未修訂│││├────┼───────────┼───────────┼───────────┼───────────┤│第十二條│本法人組織章程之修改,│未修訂│││││董事會應遵照有關民法之││││││規定修正之。││││├────┼───────────┼───────────┼───────────┼───────────┤││解散│未修訂│││├────┼───────────┼───────────┼───────────┼───────────┤│第十三條│本法人之解散由董事會根│未修訂│││││據民法及有關規定審核處││││││理之。││││├────┼───────────┼───────────┼───────────┼───────────┤│第十四條│本法人解散時,除清除債│本法人解散時,除清除債│本法人解散時,除清償債│本院核定條文將「清除債│││務外,如有剩餘之財產,│務外,如有剩餘之財產,│務外,如有剩餘之財產,│務」修正為「清償債務」│││歸屬本法人所在地之地方│不得歸屬任何個人或私人│不得歸屬任何自然人或私│,將「個人」、「私人團│││自治團體,或捐助給原財│團體,應歸屬本法人所在│法人,應歸屬本法人事務│體」分別修正為「自然人│││團法人台灣省天主教會新│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私法人」,「本法│││竹教區,作為苗栗縣公益││。│人所在地」修正為「本法│││上使用,以期達成捐助之│││人事務所所在地」,以使│││目的,絕不能歸屬任何自│││相關用語明確化並符合法│││然權下。│││律規定。│├────┼───────────┼───────────┼───────────┼───────────┤││附則│未修訂│││├────┼───────────┼───────────┼───────────┼───────────┤│第十五條│本法人成立之初,董事之│未修訂│││││人選由財團法人天主教耶││││││穌瑪利亞聖心修女會會長││││││指派如本章程所附董事名││││││冊。任期滿或有遺缺時,││││││由董事長召集董事會改選││││││。││││├────┼───────────┼───────────┼───────────┼───────────┤│第十六條│本法人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未修訂│││││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一會計年度。││││├────┼───────────┼───────────┼───────────┼───────────┤│第十七條│本章程未規定事宜,須按│未修訂│││││本國民法,天主教教會法││││││典及財團法人耶穌瑪利亞││││││聖心修女會會規行之。││││├────┼───────────┼───────────┼───────────┼───────────┤│第十八條│本章程經呈報主管機關核│未修訂│││││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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