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96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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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9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96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0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4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啟謀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書記官王月伶┌───────────────────────────────────────────────────────────────────┐│附表:95年度除字第962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台幣)│本票號碼│備考│├──┼─────────┼─────────┼───────────┼───────────┼────────┼────────┼──┤│001│ 陳俊成 │華南商業銀行總行儲│93年11月24日│94年8月31日│10,000元│HB0000000│││││蓄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