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2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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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3年度附民字第27號原告乙○○○
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臺幣(下同)二百三十
四萬六千零三十五元,原告甲○○二百三十七萬六千一百二十五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如附件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八九一號判決被告丙○○無罪,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吳靜怡
法官孫萍萍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95年5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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