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89年度店聲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店聲字第三五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畢禹皓 律師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玖佰叁拾壹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度店簡字第
一一二號及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五六七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
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 熊志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
)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
書記官 陳懿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
第一審裁判費    4503元
第一審送達郵費     326元
本件程序費用      102元
(送達郵費)
合計   4931元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