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7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75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鍾夢賢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7067號),前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9月23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七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建和
法官陳君杰法官余銘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書記官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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