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1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53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永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7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永真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永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查上列受刑人劉永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等事實,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黃家慧法官張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芬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劉永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5年10月││││││├────────┼──────────┼──────────┼──────────┤│犯罪日期│99.10.12│99.10.12│99.10.09│├────────┼──────────┼──────────┼──────────┤│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99年度毒偵字│南投地檢99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064號│第1064號│第7470號│├─┬──────┼──────────┼──────────┼──────────┤││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51號│100年度訴字第51號│101年度上訴字第335號││實││││││審├──────┼──────────┼──────────┼──────────┤││判決日期│100.02.15│100.02.15│100.04.10│││││││├─┼──────┼──────────┼──────────┼──────────┤││法院│南投地院│南投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51號│100年度訴字第51號│101年度臺上字第3807││判││││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03.08│100.03.08│101.07.1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否││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100年度執字│南投地檢100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873號(編號1至2之│第873號(編號1至2之│第8959號(編號3至7之│││罪已定刑1年2月)│罪已定刑1年2月)│罪已定刑17年6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5年10月│有期徒刑15年10月│有期徒刑15年8月││││││├────────┼──────────┼──────────┼──────────┤│犯罪日期│99.10.09│99.10.07│99.10.08││││││├────────┼──────────┼──────────┼──────────┤│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7470號│第7470號│第7470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335號│101年度上訴字第335號│101年度上訴字第335號││實││││││審├──────┼──────────┼──────────┼──────────┤││判決日期│101.04.10│101.04.10│101.04.10│││││││├─┼──────┼──────────┼──────────┼──────────┤││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臺上字第3807│101年度臺上字第3807│101年度臺上字第3807││判││號│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07.19│101.07.19│101.07.1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8959號(編號3至7之│第8959號(編號3至7之│第8959號(編號3至7之│││罪已定刑17年6月)│罪已定刑17年6月)│罪已定刑17年6月)│└────────┴──────────┴──────────┴──────────┘┌────────┬──────────┬──────────┬──────────┐│編號│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5年8月││││││││├────────┼──────────┼──────────┼──────────┤│犯罪日期│99.10.0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7470號│││├─┬──────┼──────────┼──────────┼──────────┤││法院│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335號││││實││││││審├──────┼──────────┼──────────┼──────────┤││判決日期│101.04.10│││││││││├─┼──────┼──────────┼──────────┼──────────┤││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臺上字第3807││││判││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07.1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8959號(編號3至7之│││││罪已定刑17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