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簡字第69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簡字第693號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鄭雅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秀絨 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1,710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495元,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惟原告共繳納裁判費3,92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附卷可稽,原告溢繳1,710元,依上開規定,本院得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黃聖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