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簡字第6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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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簡字第693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鄭雅如

陳璟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秀絨 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1,710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495元,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惟原告共繳納裁判費3,92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附卷可稽,原告溢繳1,710元,依上開規定,本院得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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