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9年度營簡調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簡調字第45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忠軒 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
於民國109年8月6日前(並於該日前送達本院柳營簡易庭),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臺南市○○區○○○段○○○○號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全
部)。
二、提出李忠軒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請依民
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並須
足以認定各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如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其繼承
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據此補正全體
被告之年籍資料。
三、查明上開事項後,請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全體被告真實姓名、
住居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 協 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 玉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