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9年度營簡調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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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簡調字第45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忠軒 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
於民國109年8月6日前(並於該日前送達本院柳營簡易庭),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臺南市○○區○○○段○○○○號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全
  部)。
二、提出李忠軒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請依民
  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並須
  足以認定各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如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其繼承
  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據此補正全體
  被告之年籍資料。
三、查明上開事項後,請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全體被告真實姓名、
  住居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 協 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 玉 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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