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47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聲沒字第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綠色藥錠肆顆(驗餘淨重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MDMA共4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在案。
三、經查,被告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毒聲字第43號裁定令入觀察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於97年4月21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查署檢察官於翌日以96年度毒偵字第3888號為不起訴處分,此有上開刑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等,分別附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3888號卷宗,並業經本院核閱卷證無誤,而扣案4顆綠色藥錠,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隨機取其中2顆藥錠之各0.02公克鑑析用罄,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驗餘淨重1.00公克等情,此有該局出具之96年12月18日北市鑑毒字第817號鑑驗通知書在卷可憑,是故上開扣案物,確屬違禁物無訛,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鑑驗耗損之MDMA(共計0.04公克)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何俏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曉郁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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