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461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7年度聲沒字第182號、96年度毒偵字第37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捌貳貳柒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如檢察官聲請書(如附件)所載。
三、經查: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業經聲請人以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三七六七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有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警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下午九時十五分許,在臺北市○○區○○路四段七六○號前,在被告褲子口袋內扣得之白色透明結晶(淨重零點八二三公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取樣零點零零零三公克,驗餘淨重零點八二二七公克),屬違禁物,有該中心九十六年十二月四日航藥鑑字第○九六二○七六號毒品鑑定書、扣押物品清單、扣案物採證照片各一紙附卷可憑,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聲請沒收扣案甲基安非他命,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徐千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禎謙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附件:(97年度聲沒字第18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