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7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惠芬
法官林昌義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
書記官馮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