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59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00
00000保證人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涉犯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台幣20,000元,由保證人乙○○繳納現金後,已於95年9月19日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汪漢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5月22日
書記官陳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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