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319號聲請人甲○○
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請求本件利息自本票到期日起算,惟本票上到期日未記載,請補正請求利息之起算日。
二、相對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謄本內紀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
民事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