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更(一)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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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更(一)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更(一)字第13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林梅玉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陳昭全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陳建昌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劉正穆 律師
吳尚昆 律師 徐宏澤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丁○○、丙○○等羈押期間,均自民國97年5月15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丁○○、丙○○等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未遂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2月15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7年5月14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5月15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周盈文法官許宗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淑貞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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