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勞小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勞小補字第9號
原   告  吳文田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春電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差額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1,022元,本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依勞資爭
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可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故原告應
繳納之裁判費為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