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178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789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立果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永昌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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