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司調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方啓彰 、 方啟宇 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聲
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方啓彰、方啟宇就相對人
方啓彰所有座落於彰化縣○○鄉○○段○○○○○○○號(權利範
圍:15558/50000)之不動產於民國(下同)86年2月14日向
地政事務所登記,設定新台幣150萬元之抵押權設定行為應
予塗銷等語。惟經本院於105年9月14日依職權發函詢問相對
人到庭調解意願,迄未回覆,尚難以期待相對人實際到庭調
解,本件顯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
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北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侯凱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