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小字第1691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林國棟
訴訟代理人 卓譽憲
被 告 沈宏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於民國105年10月6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
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林翠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
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
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書記官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