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小字第1670號
原 告 蘇群益
被 告 吳瑞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林翠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小字第1670號
原 告 蘇群益
被 告 吳瑞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林翠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