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5年度埔小字第144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王裕仁
被 告 梁雁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5日言詞辯論
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九
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張家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書記官連歆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