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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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4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六號
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丁○○送達代收人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甲○○應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玖仟貳佰壹拾捌元元。
理由
一、聲請人原為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然其經財政部台財融(二)字第00九0二八八二三三號函文核准,將原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既僅為變更公司名稱,當事人同一性並未改變,故雖原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四三號判決之當事人為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而聲請人以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名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應准許之,此合先敘明。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四三號民事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如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田玉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羅椀文~T40~F0┌──────────────────────────────────────┐│附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元)│備註│├───────────┼──────────┬───┼───────────┤│一、第一審裁判費│二萬八千九百零八元│││├───────────┼──────────┼───┼───────────┤│二、第一審送達郵票│二百三十八元│││├───────────┼──────────┼───┼───────────┤│三、本裁定送達郵票│六十八元│││├───────────┼──────────┼───┼───────────┤│合計│二萬九千二百十四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