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14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1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四一號
原告乙○○被告甲○○
國立清華大學法定代理人 劉炯朗 右列被告九十年自字第五十六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市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被訴偽造文書一案,雖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惟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係以案外人國立清華大學為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被告,顯與上開刑案之被告甲○○部分無涉,揆諸上開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彭淑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饒興蘭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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