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建簡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建簡字第20號
原   告 茉莉國際設計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紀佑軒
訴訟代理人  李進成 律師
       楊書瑄 律師
被   告 幸福時光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維浩
訴訟代理人  李清萍
       李松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承攬報酬,依原告所提出之室內設
計裝修管理合約內容第3條第2項約定:「不以仲裁方式解決
者,雙方若進行有關本契約之民事訴訟時,同意以中華民國
法律為依據處理,並以板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等語
,是兩造合意因本件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涉訟時應以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力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書記官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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