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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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洪嘉雯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関口 富春 相對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黃水鎮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15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2年度消債更字第390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查聲請人已婚,名下僅有一張富邦人壽保單,保單解約金現值新台幣(下同)13,546元,目前由聲請人母親代為繳納保險費;又聲請人與配偶名下皆無房產,需在外賃屋而居,夫妻共同分擔每月租金5,000元;再查聲請人任職於上宸補習班,擔任安親班老師,自陳每週工作五天,週一至週四每日工作八個半小時,週二工作六小時,如遇月考前週六需留班為學生加強輔導,依據其民國(下同)102年7月至103年5月薪資單,每月薪資扣除勞健保費後為17,850元,每年另外領取年終獎金6,000元,以上有聲請人及配偶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清單、戶籍謄本、保險公司函、房屋租賃契約影本、聲請人薪資單、聲請人陳報狀在卷可稽。本院認應以每月薪資扣除勞健保後,再加計年終獎金之平均,即以每月18,350元計算債務人還款能力,對各債權人較為公允。
三、再查,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每一個月為一期,每期清償6,000元,分六年共72期清償,並於更生方案第1期提出保單解約金全額13,546元,於每月15日依附表所示之每期清償額清償予各債權人。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一)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又聲請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僅有一張保單,解約金現值13,546元,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遠高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惟聲請人為表示清償債務之決心,經本院曉諭後,願於更生方案第1期提出保單解約金全額增加清償。
(二)又聲請人每月支出加計與配偶分擔之房租2,500元,每月必要生活費僅11,490元,低於內政部公布高雄市102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標準11,890元,應為合理。
又聲請人本有陳報母親扶養費,惟經本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390號裁定認其母親名下有不動產,且尚有執行業務所得與利息所得,應毋庸聲請人扶養,是不予認列母親扶養費。
(三)綜上,聲請人所提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近九成用於清償,並於更生方案第1期增加清償保單解約金現值全額13,546元,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思惟附表: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六年共計72期,於每月15日清償,並於更生方案第││1期增加清償保單解約金全額13,546元│├────┬──────┬────┬─────┬────┤│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第1期清償│第2-72期│││││金額(6000│清償金額│││││+13546)││├────┼──────┼────┼─────┼────┤│台灣銀行│79641│3.54%│692│212│├────┼──────┼────┼─────┼────┤│兆豐銀行│16726│0.74%│145│45│├────┼──────┼────┼─────┼────┤│渣打銀行│90841│4.04%│790│242│├────┼──────┼────┼─────┼────┤│良京實業│506834│22.53%│4404│1352│├────┼──────┼────┼─────┼────┤│遠東銀行│110528│4.91%│960│295│├────┼──────┼────┼─────┼────┤│永豐銀行│193724│8.61%│1683│517│├────┼──────┼────┼─────┼────┤│台新銀行│44677│1.99%│389│119│├────┼──────┼────┼─────┼────┤│安泰銀行│95043│4.22%│825│253│├────┼──────┼────┼─────┼────┤│中國信託│0000000│46.31%│9052│2779│├────┼──────┼────┼─────┼────┤│匯豐銀行│69713│3.1%│606│186│├────┼──────┼────┼─────┼────┤│債權總額│0000000│每期清償│19546│6000││││總額│││├────┼──────┼────┼─────┼────┤│清償成數│19.81%││││├────┴──────┴────┴─────┴────┤│補充說明:││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非金融機構││,如資產公司、民間債權人等,仍需債務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