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9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2968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李華南 被告 張紹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壹拾捌萬伍仟陸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捌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兩造於借據第14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則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95年3月22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4,294,225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5年3月22日起至115年3月22日止,本金及利息應自借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利息自95年3月22日起至97年3月22日止,按原告定儲指數利率固定加碼年息0.53%浮動計息,另自97年3月22日起至115年3月22日止,按原告定儲指數利率固定加碼年息1.03%浮動計息,並約定如未依約清償,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息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則按上開利息20%加計違約金,且依借據暨其他約定事項第5條第1款約定,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同全部到期。
(二)被告於95年3月27日向原告借款905,775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5年3月27日起至115年3月27日止,本金及利息應自借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利息自95年3月27日起至97年3月27日止,按原告定儲指數利率固定加碼年息0.53%浮動計息,另自97年3月27日起至115年3月27日止,按原告定儲指數利率固定加碼年息1.03%浮動計息,並約定如未依約清償,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息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則按上開利息20%加計違約金,且依借據暨其他約定事項第5條第1項第1款約定,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同全部到期。
(三)被告於96年4月26日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6年4月26日起至103年4月26日止,本金及利息應自借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原告定儲指數利率固定加碼年息3.41%浮動計息,並約定如未依約清償,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息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則按上開利息20%加計違約金,且依借據暨其他約定事項第3條第1項第1款約定,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同全部到期。
(四)被告於98年6月30日向原告借款65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8年6月30日起至113年6月30日止,本金及利息應自借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利息自98年6月30日起至100年6月30日止,按原告定儲指數利率固定加碼年息1.09%浮動計息,另自100年6月30日起至113年6月30日止,按原告定儲指數利率固定加碼年息1.44%浮動計息,並約定如未依約清償,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息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則按上開利息20%加計違約金,且依借據暨其他約定事項第3條第1項第1款約定,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同全部到期。
(五)詎被告自99年2月23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其債務視同全部到期,經原告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字第37668號分配表結果,僅獲分配3,708,298元,尚欠本金共計2,182,697元及如附表之利息、違約金未受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
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為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借據、借款契約、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100年5月6日士院景99司執貴字第37668號函及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等件為證,其主張核與上開證物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以供本院參酌,惟依上開證據,已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月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書記官王文心附表:
┌─┬──────┬────────────┬───────────┐│編│計息本金│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計息期間│利率(年息)│期間及利率(年息)│├─┼──────┼──────┼─────┼───────────┤│1│1,394,384元│自100年2月2│2.06%│自100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起至清償日││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止││者,按利率之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利率之20%計算│├─┼──────┼──────┼─────┼───────────┤│2│294,391元│自100年2月2│2.06%│自100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起至清償日││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止││者,按利率之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利率之20%計算│├─┼──────┼──────┼─────┼───────────┤│3│256,150元│自100年2月2│4.44%│自100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起至清償日││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止││者,按利率之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利率之20%計算│├─┼──────┼──────┼─────┼───────────┤│4│240,772元│自100年2月2│2.12%│自100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起至清償日││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止││者,按利率之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利率之20%計算│└─┴──────┴──────┴─────┴───────────┘訴訟費用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22,681元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200元合計22,88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