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竹北交簡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裁定97年度竹北交簡附民字第14號
原告乙○○
號號號原告甲○○
號7號被告丙○○
0上列被告因被告丙○○被訴本院97年度竹北交簡字第15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竹北簡易庭審判長法官茆臺雲
法官張林祐均法官陳明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書記官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