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46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3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3年4月初某日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525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27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台幣5萬元,緩刑
2年,並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96年度撤緩字第35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在案。經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2條第4款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裁定減刑(聲請書贅引第9條)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賴淑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書記官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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