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1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151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偉傑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陳宣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莉涵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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