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親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親字第133號原告 林家慧 訴訟代理人 王文成 律師被告 吳茉菲 特別代理人 吳宇恩 被告 張瑞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月6日下午4時在本院家事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錢衍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書記官陳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