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780號原告 謝佶潤 被告 許智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年10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茲因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1份、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答詢表3份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若美
法官張谷輔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書記官尤朝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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