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028號聲請人 廖唐傳 即生泰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若美
法官張谷輔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
書記官尤朝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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