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44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4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449號原告 廖秀琳 被告 李貞慧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李貞慧被訴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1024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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