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小字第106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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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4月20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叁佰叁拾玖元,及其中本金新台
幣壹萬捌仟陸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三
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林春長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利海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