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95年度港簡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港簡字第3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北港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7  日
北港簡易庭
                法官 許佩如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沈瑞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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