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95年度港秩字第6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裁定    95年度港秩字第6號
移送機關 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95年2月7日港警偵秩字第095000119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
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處罰鍰新臺幣柒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95年2月1日凌晨1時20分許。
㈡地點:雲林縣○○鎮○○里○○路○○○號1樓「橘子網資
訊行」。
㈢行為:「橘子網資訊行」為資訊休閒業(俗稱網路咖啡店
),係供不特定人付費打玩之公共遊樂場所,被移送人甲
○○為「橘子網資訊行」負責人,於上揭時、地,縱容12
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 王寵博吳佳隆 聚集在該「橘子網
資訊行」內,未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處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可資為佐:
㈠被移送人甲○○於警訊中之自白。
㈡證人王寵博、吳佳隆於警訊中之證述。
㈢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北港派出所臨檢紀錄表、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案件報告單各1份。
㈣雲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1紙。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7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7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
         法官 王 素 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書記官 林 怡 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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