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85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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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8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8588號債權人 黃陳緞美 債權人 黃淑雯 債權人 李木成 債權人 李銘鴻 債權人 黃宜婷 債權人 程炎明 債權人 黃月娟 債權人 黃福卿 債權人 張雅婷 債權人 黃一展 債權人 謝清江 債權人 王承寓 債權人 王睿坤 債權人 張寶文 債權人 黃幼絜 債權人 黃秋錦 債權人 謝明志 債權人 程荷蓉 債權人 黃秋鑾 債權人 陳至賢 債權人 陳至偉 債權人 黃明芬 債權人 毛達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南美製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程序費用新臺幣壹萬壹仟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為給付,故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