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18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891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丁○○、丙○○、乙○○、臺中市警察第四分局等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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