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891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丁○○、丙○○、乙○○、臺中市警察第四分局等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