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793號
原 告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7,300元(計算式:
依原告民事補正狀提出系爭房屋之98年房屋稅繳款書所載之課稅
現值105,300元+原告另請求被告給付97年2月至98年7月之租金
7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具狀陳報本件系爭房屋之所
有權人為何?及提出所有權資料(如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謄本)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