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救字第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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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救字第55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桂梅君 律師
兼送達代收人
相 對 人 台鑫投資理財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
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
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
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98年
度北勞簡字第244號訴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
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提
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審查表以為釋明,且依
其起訴之內容,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其聲請訴訟救助,揆
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游悅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唐步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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