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888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原告與被告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391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併提出被告丙○○最近之
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