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8年度豐小字第72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豐小字第72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陸佰肆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陸
萬玖仟捌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廖穗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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