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4年重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四年度重訴字第四十二號
被告 林条枝 已故)承受訴訟人丙○原告乙○○等與被告甲○○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由丙○為被告林条枝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一、本件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被告丙○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據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被告林条枝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死亡,被告丙○為繼承人之一,且系爭土地由被告丙○辦理繼承登記。被告丙○應即與被告甲○○一同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水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B法院書記官黃義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