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4年重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四年度重訴字第四十二號
原告N○訴訟代理人O○○原告宇○○訴訟代理人庚○○訴訟代理人I○○原告己○
丙○○R○○Q○○S○○訴訟代理人T○○原告B○○
A○○D○○天○○未○○J○○丁○○戊○○黃○○E○○U○亥○○宙○○P○○酉○○法定代理人V○○
地○○訴訟代理人申○○之承受訴訟人戌○○
巳○○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午○○
G○○L○○卯○○ 林有進 M○○辰○○辛○○之承受訴訟人子○○被告癸○○
H○○C○○F○○寅○○訴訟代理人壬○○之承受訴訟人玄○○複代理人乙○○被告丑○○
K○之承受訴訟人W○右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余仕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楊美芳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